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皕晟简介 >> 临床评价百科 >>临床评价百问百答 >> 皕晟CER百问百答 第93期:含软件的医疗器械变化新增临床功能,注册人认为该变化属于轻微变更,是否可不作为发布版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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皕晟CER百问百答 第93期:含软件的医疗器械变化新增临床功能,注册人认为该变化属于轻微变更,是否可不作为发布版本体现?

问题:

含软件的医疗器械变化新增临床功能,注册人认为该变化属于轻微变更,是否可不作为发布版本体现?

答:

不能。临床功能变化应属于软件重大更新,当生产企业规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无法清晰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时,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在中国境内的软件发布版本号应体现变化。例如:生产企业制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为X.Y.Z,其中X代表重大更新,Y代表轻微更新,Z代表纠正;而临床功能变化在Y字段体现,则软件发布版本号应确定为X.Y。

资料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网https://www.cmde.org.cn//splt/ltgxwt/20210820163928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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