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皕晟简介 >> 临床评价百科 >>临床评价百问百答 >> 皕晟CER百问百答 第260期:监护仪等有源产品申报时,A公司主机和B公司耗材一起使用,可否以A公司的名义申报主机和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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皕晟CER百问百答 第260期:监护仪等有源产品申报时,A公司主机和B公司耗材一起使用,可否以A公司的名义申报主机和耗材?

今日问题:

监护仪等有源产品申报时,A公司的主机和B公司的耗材一起使用,是否可以以A公司的名义申报主机和耗材?

答:

1、若该耗材采用有创方式作用于人体,建议单独注册。
2、若B公司的耗材已取得注册证书,且该耗材为通用配件或者注册证书中表明可以配合A公司的主机使用,则耗材不需要和A公司的主机一起申报。
3、若B公司的耗材未取得注册证书,且该耗材不采用有创方式作用于人体,可以以A公司的名义申报主机和耗材。
A公司应在主机的随机文件中列明配合使用的所有耗材信息,如品牌、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号(若有)。

资料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网

https://www.cmde.org.cn//splt/ltgxwt/20181022093147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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