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CQZ2401079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报告
产品中文名称:含利多卡因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
产品管理类别:第三类
申请人名称:济南格莱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目 录
基本信息 3
一、申请人名称 3
二、申请人住所 3
三、生产地址 3
技术审评概述 4
一、产品概述 4
二、临床前研究概述 4
三、临床评价概述 7
四、产品受益风险判定 11
综合评价意见 12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名称
济南格莱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 1 号济南药 谷研发平台区 3 号楼 7 层 7017 室
三、生产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 1 号济南药 谷研发平台区 3 号楼 7 层
技术审评概述
一、产品概述
( 一)产品结构及组成
该产品由透明质酸钠、盐酸利多卡因、磷酸盐缓冲体系和 注射用水组成,其中透明质酸钠由微生物发酵法制备,标示含 量为 15mg/mL,盐酸利多卡因标示含量为 3mg/mL。本品为透 明液体,封装于容器中经高温蒸汽灭菌。该产品一次性使用。
(二)产品适用范围
该产品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用于面部真皮浅层注射,暂时 性改善成人皮肤干燥、肤色暗沉。
(三)型号/规格
产品型号:Y 型、X 型。
产品规格:0.5mL、1.0mL、1.5mL、2.0mL、2.25mL、2.5mL、 3.0mL 、5.0mL。
(四)工作原理
通过所含透明质酸钠的保湿、补水作用改善皮肤状态。添 加的盐酸利多卡因用于减轻注射过程中患者的疼痛。
二、临床前研究概述
(一)产品性能研究
1.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研究项目如表 1 所示。
表 1 产品技术要求摘要
序号 | 研究项目 | 注册检验结论 |
溶液性能 |
1 | 外观 | 符合规定 |
2 | 有效使用量 | 符合规定 |
3 | 推挤力 | 符合规定 |
4 | 透明质酸钠含量 | 符合规定 |
5 | 盐酸利多卡因含量 | 符合规定 |
6 | pH 值 | 符合规定 |
7 | 剪切黏度 | 符合规定 |
8 | 蛋白质含量 | 符合规定 |
9 | 紫外吸收 | 符合规定 |
10 | 渗透压 | 符合规定 |
11 | 重金属总量 | 符合规定 |
12 | 乙醇残留量 | 符合规定 |
13 | 特性黏数 | 符合规定 |
14 | 重均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系数 | 符合规定 |
15 | 无菌 | 符合规定 |
16 | 细菌内毒素 | 符合规定 |
17 | 溶血性链球菌溶血素 | 符合规定 |
注射器部件性能 |
1 | 刻度 | 符合规定 |
2 | 鲁尔接头 | 符合规定 |
3 | 器身密合性 | 符合规定 |
4 | 活塞与外套的配合性 | 符合规定 |
5 | 活塞与推杆的配合性 | 符合规定 |
2.产品性能研究
产品性能研究提交了产品技术要求中各项目的指标和测试
方法确定依据及有关支持性资料,并且对产品的体外降解性能、 产品粘弹性能及其与推挤力的关系、与注射器辅助推进装置及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的配合性能、使用剂量/频率等进行了研 究,提供了组方的确定依据。
体外细胞试验研究中, 以人表皮成纤维细胞为模型,分别 评估了产品对细胞活性和保湿性的影响。
性能研究结果表明产品符合设计输入要求。
(二)生物相容性
该产品属于无源植入器械,通过注射至面部真皮层,与人 体的组织持久接触。申请人依据 GB/T 16886 系列标准对两种型 号产品分别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选择开展的生物学试验评价 终点包括:细胞毒性、皮肤致敏、皮内反应、热原、急性全身 毒性、亚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植入后局部反应试 验、降解、遗传毒性、慢性全身毒性、致癌性等。另外,提交 了产品初包装的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评价结果表明,产品的 生物相容性风险可接受。
(三)灭菌
该产品为终端灭菌产品,灭菌方式为高温蒸汽灭菌。申请 人提供了灭菌确认报告,产品无菌保证水平(SAL)可达到 10-6。
(四)产品有效期和包装
该产品货架有效期为 36 个月。申请人提供了货架有效期验 证和包装验证报告,包括产品稳定性、包装完整性和模拟运输 验证资料。
(五)动物研究
申请人开展了动物试验研究,产品按照临床预期使用方法 多次重复注射到动物体内,设末次注射后 1 周、2 周、4 周、13 周和 26 周 5 个观察时间点,重点评价指标包括样品注射植入后 的局部反应和全身毒性反应,包括各随访时间点动物体重变化、 大体检查、血常规及血生化学分析、组织病理、降解情况、补 水保湿性能等。
三、临床评价概述
申请人选择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的目的 为评价申报产品用于暂时性的改善成人皮肤干燥、肤色暗沉的 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试验设计采用前瞻性、多中心、随机、 无治疗平行对照、评价者设盲、优效性试验设计。
临床试验在 4 家临床机构开展,计划入组 480 例,实际入 组 480 例受试者,按 3:1 入组,360 例进入试验组,120 例进入 对照组。其中, FAS 集和 SS 集试验组350 例,对照组 121 例; PPS 集试验组317 例,对照组 120 例。
主要评价指标: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为盲态评价研究者评
估的全局美容效果分级(GAIS)有效率和盲态评价研究者评估的 反映暂时性改善皮肤干燥和肤色暗沉的综合量表有效率。
次要疗效指标:全局美容效果(GAIS)评价、反映暂时性 改善皮肤干燥和肤色暗沉的综合量表评价、肤色暗沉改善效果 评价、面部皮肤粗糙度量表(ASRS )评价、FACE-Q 量表评分、 皮肤含水量评价、皮肤肤质(皱纹、纹理、色斑、毛孔)。
安全性指标:(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器械相关(严 重)不良事件发生率(%)、预期注射相关反应、实验室检查、 生命体征等。
临床试验结果:
(1)全局美容效果分级(GAIS)有效率
基于 FAS 集分析,主要评价指标盲态评价研究者评估的试 验组末次治疗后 1 个月的治疗有效率为 85.71%,对照组随机后 第 3 个月的有效率为 1.65%;试验组受试者末次治疗后 1 个月 治疗有效率与对照组受试者随机后第 3 个月治疗有效率的差值 及其 95%CI 为 84.06%(79.75% ,88.37%),95%CI 下限大于优 效界值。
基于 PPS 集分析,主要评价指标盲态评价研究者评估的试 验组末次治疗后 1 个月的治疗有效率为 94.32%,对照组随机后 第 3 个月的有效率为 1.67%;试验组受试者末次治疗后 1 个月
治疗有效率与对照组受试者随机后第 3 个月治疗有效率的差值 及其 95%CI 为 92.66%( 89.23% ,96.08%),95%CI 下限大于优 效界值。
(2)反映暂时性改善皮肤干燥和肤色暗沉的综合量表的有 效率
基于 FAS 集分析,主要评价指标盲态评价研究者评估的试 验组末次治疗后 1 个月的治疗有效率为 84.86%,对照组随机后 第 3 个月的有效率为 0.83%;试验组受试者末次治疗后 1 个月 治疗有效率与对照组受试者随机后第 3 个月治疗有效率的差值 及其 95%CI 为 84.03%(79.94% ,88.12%),95%CI 下限大于优 效界值。
基于 PPS 集分析,主要评价指标盲态评价研究者评估的试 验组末次治疗后 1 个月的治疗有效率为 93.38%,对照组随机后 第 3 个月的有效率为 0.83%;试验组受试者末次治疗后 1 个月 治疗有效率与对照组受试者随机后第 3 个月治疗有效率的差值 及其 95%CI 为 92.54%( 89.36% ,95.73%),95%CI 下限大于优 效界值。
次要评价指标:
全局美容效果(GAIS)评价,采用盲态评价研究者评价、 受试者评价,两组间在对应访视点改善有效率比较,差异均有
统计学意义,试验组高于对照组。
反映暂时性改善皮肤干燥和肤色暗沉的综合量表评价、肤 色暗沉改善效果评价,采用盲态评价研究者评价,两组间在对 应访视点综合改善有效率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试验组 高于对照组。
面部皮肤粗糙度量表(ASRS)评价,采用盲态评价研究者 评价、治疗研究者评价,两组间在对应访视点改善有效率比较,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试验组高于对照组。
FACE-Q 量表评分,采用受试者评价,两组间在对应访视 点较基线的变化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试验组高于对照 组。
皮肤含水量评价,两组间在对应访视点较基线的变化比较,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试验组高于对照组。
皮肤肤质(皱纹、纹理、色斑、毛孔),两组间对应访视点 较基线的变化比较,差异基本无统计学意义。
临床试验期间,试验组共有 136 例发生664 例次不良事件, 发生率为 38.86%;对照组共有 39 例发生94 例次不良事件,发 生率为 32.23%,未发生与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试验 中出现的注射相关不良反应均为同类产品常见的不良反应,严 重程度多为轻到中度。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未出现与器
械相关的异常且有临床意义的结果。临床试验过程中未发生器 械缺陷。
综上所述, 申请人提供的临床评价资料符合目前的临床审 评要求。
四、产品受益风险判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资料,经综合评价,在目前认知水 平上,认为该产品的上市为适用人群带来的受益大于风险。为 保证用械安全,在说明书中提示以下禁忌证信息。
禁止对以下人群使用:
对透明质酸钠或利多卡因类局部麻醉剂过敏的患者禁止 使用。
自体免疫性疾病患者禁止使用。
皮肤炎症或感染期(痤疮、疱疹等)的区域应禁止使用。
过敏发作期应禁止使用,严重过敏反应病史患者禁用。
瘢痕体质者应禁止使用。
孕妇、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患者禁止使用。
多疗程注射的安全有效性未经验证。
综合评价意见
申请人的注册申报资料符合现行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 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等相关医疗器械法 规与配套规章,经系统评价注册申请资料后,在目前认知水平 上,该产品上市带来的受益大于风险,符合现行的技术审评要 求,建议准予注册。
2025 年 7 月 29 日